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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波:建议对年满65岁无养老金人群发放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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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敬老网 发表于 2024-3-11 21: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金波告诉澎湃新闻,今年全国两会上,他提交了《关于建立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建议》。

在周金波看来,我国能够在仅仅十余年时间内就建立起覆盖面广泛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目前我国已接近中度老龄化阶段,但养老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周金波告诉记者,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起步时间较晚,部分老年人群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群由于年龄偏大、地区偏远信息闭塞、文化程度低等多种原因,未参加过工作、未缴纳过社保,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如今,这部分老年人群基本丧失了劳动力、无固定收入,晚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

其次,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养老保障水平偏低。部分老年人群参加养老保险较早,当初缴纳费用较低,现在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较少,与新时代老年人过上幸福生活的期盼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周金波还指出,虽然针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群,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养老救济体系,但不具备普遍性,且救济标准普遍较低。
据此,周金波呼吁建立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对年满65周岁且无养老金的老年人群发放基础养老金,让老年人群拥有固定收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有尊严,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
“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养老金较低的老年人群,则可以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周金波说。
周金波呼吁,要明确普惠式基础养老金的管理部门。建议将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纳入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健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普惠式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该如何制定?周金波建议,地方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制定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保障老年群体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调整普惠式基础养老金标准。此外,普惠式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结合老年人年龄的增长应适当提高,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最低待遇标准上适当增加,使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对于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周金波认为应当分步推进。他建议,财政收入有盈余的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带头建立实施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对于相对欠发达地区,他则建议中央财政予以支持,逐步推广实施,利用3-5年时间,实现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全覆盖。
“要合并社会救济和普惠式基础养老的重叠部分,例如将现有社会救济体系中涉及老年人群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工作,调整并纳入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制度。”周金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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